台湾《商标法》自1993年修法引进了优先权制度。

然而,台湾并非《巴黎公约》成员国,因此无法直接适用《巴黎公约》。

但台湾以特别关税区的身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因此适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②(简称TRIPS协议)。

该协议第一部分第2条规定:“各成员应遵守《巴黎公约》第一至十二条和第十九条”。

此外,台湾还与部分国家签署了承认优先权的双边或多边协议。

那么,台湾《商标法》中,对优先权有怎样的具体规定和特别之处呢?下面请跟随笔者一同走进台湾《商标法》之优先权部分。

台湾《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与台湾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国家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依法申请注册的商标,其申请人在第一次申请日后六个月内,向台湾对该申请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务,以相同商标申请注册的,可以主张优先权。”(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