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而对于域外形成的证据,虽然未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也需经过公证、认证手续才能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采信。

由于域外形成的文件(包括证据材料和委托手续)的公证和认证手续需要在文件形成的所在国家或地区完成,大陆的代理人基本不会介入这部分工作,只需要将公证认证后的文件递交给相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即可。

但是对于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文件在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后,有部分核验的工作需要在大陆地区完成。

下面以在中国台湾地区形成的文件为例来介绍关于相关文件公证完成后如何核验的程序。

由于两岸尚未建立直接的官方联系机制,相关的文件需要在两岸间流转时,需要确保其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为此,大陆与台湾之间的公证文件需要通过台基会和海协会进行验证和转递。

台基会,全称“海峡交流基金会”,是台湾地区的一个半官方民间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处理两岸之间没有官方关系下的民间事务和技术性、事务性协商。

海协会,全称“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基会对应,主要职能是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各项交往和交流、处理海峡两岸同胞交往中的问题等等。

具体的办理过程为:经台湾当地公证机关公证过的文件(即公证文书)一份转交台基会,并经台基会传递至海协会,一份给到大陆的代理人处。

海协会收到台基会转递的公证文书,根据公证书使用地区的要求,将公证文书转递至文书使用地的公证协会,整个过程大概在二十个工作日左右。代理人收到未经转递手续的公证文书后,预计海协会转递的那份公证文书可能已经到达使用地的公证协会,便可以主动联系使用地的公证协会,去办理认证核验。

使用地的公证协会指的是各省、直辖市的公证协会,比如文件需要在江苏地区的法院使用,需要联系江苏省公证协会;文书需要在浙江地区的法院使用,则需要联系浙江省公证协会。

去办理认证需要携带的材料有:公证文书原件、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公证协会查看材料后,当场出具经协会盖章认证的文件,具体的做法略有不同,有的协会是出具一个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并将代理人带去的公证文书附后;有的协会则直接在代理人带去的公证文书上盖章,虽然形式略有不同,但效力是相同的。

拿到各地公证协会核验之后的公证文书便可以递交给法院进行使用了。